第Ⅱ節 定義
定義依照英文字母順序排列,定義的術語在規則中以粗體字表示。
1.異常地面狀況(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異常地面狀況」是球場上任何臨時積水、待修復地或穴居動物、爬蟲類或鳥類在球場上所造成的坑洞、堆積物(Cast見譯註一)或通道。
2.預備擊球(擊球準備)(Addressing the Ball)
當球員取好站位並將球桿桿頭觸地時,即已完成「預備擊球」。但在障礙內,取好站位即已完成預備擊球。
3.建言(指導)(Advice)
「建言」是指所有可能影響球員打球判斷、選擇球桿或打擊方法之勸告或建議。
規則、距離或公共資訊,例如障礙或果嶺上旗桿之位置等,並非建言。
4.認定球被移動(Ball Deemed to move)
見「移動或被移動」。
5.球進洞(Ball Holed)
見「進洞」。
6.球遺失(Ball Lost)
見「遺失球」。
7.比賽球(Ball In Play)
球一經球員由開球區打擊後即成「比賽球」,直到進洞前依然為比賽球,除非此球遺失、被擊到界外、被撿起或已由另一球替代,不論此替代是否被准許,這樣的替代之球即成為比賽球。
如球在球員一洞開始時由開球區外被擊出;或當試圖改正此錯誤,球又從開球區外被擊出時,該球並非比賽球而應適用規則11-4或11-5。在其他情況,比賽球包括球員選擇或須要從開球區打其下一打擊時,從開球區外所打之球。
比洞賽之例外:比賽球包括球員在開始打一洞時,從開球區外所擊出之球,如對手並沒有依據規則11
8.最佳球(Best-Ball)
見「比洞賽之形式」。
9.沙坑(Bunker)
「沙坑」是一障礙,通常是由一預設之凹陷地面,將其草皮或泥土移除而以細沙或類似物取代。
沙坑內舖有草皮之表面(不論是否有草覆蓋或裸土)或其邊緣有草覆蓋之地面並非沙坑之一部分。無草覆蓋之沙坑壁或其唇緣是沙坑之一部分。
沙坑邊界向下垂直延伸,但不向上延伸。當球停在或其任何部分觸及沙坑時,即是在沙坑內。
10.穴居動物(Burrowing Animal)
「穴居動物」是指以挖掘洞穴做為棲息地或躲藏地之動物(除蠕蟲、昆蟲或類似之物外),例如兔子、田鼠、土撥鼠、地鼠或蠑螈等。
附註:非穴居動物,如狗,所挖的洞,除非被標示或被宣佈為待修復地,否則即非異常地面狀況。
11.桿弟(Caddie)
「桿弟」是依規則協助球員,包括在比賽時,為球員攜帶或照管球桿之人。
當桿弟被多位球員僱用時,他總被視為有關球(或其搭檔之球)的球員之桿弟,所攜帶的裝備品應視為該球員之裝備品,除非當桿弟依據另一名共用該桿弟之球員(或該另一名球員之搭檔)之特定指示而行動時,在此情況,他被認為是該另一名球員之桿弟。
12.臨時積水(Casual water)
「臨時積水」是不在球場上之水障礙內,且在球員取好站位之前或之後所能夠看到的臨時聚積之水。除了霜之外,雪和自然冰可依據球員之選擇,當作臨時積水或鬆散妨礙物。人造冰是阻礙物。露水和霜不是臨時積水。
球停在或其任何一部分觸及臨時積水時,即是在臨時積水內。
13.委員會(Committee)
「委員會」是負責比賽事宜之委員會,或在競賽時未發生事件時,則為負責球場事宜之委員會。
14.競賽者(Competitor)
「競賽者」是指比桿賽之球員。「同組競賽者」是與競賽者同一組打球之人,兩者不互為搭檔。
在四人二球及四球之比桿賽,「競賽者」或「同組競賽者」在其文意容許時包括其搭檔。
15.球場(Course)
「球場」是委員會所設定之任何邊界內之整個區域(見規則33-2)。
16.裝備品(Equipment)
「裝備品」是球員所使用、穿戴或攜帶或由他的搭檔或他們的桿弟為其攜帶之任何物品,但球員在正在打之洞所使用之任何球以及用來標示球的位置或拋球範圍的錢幣、球梯等小東西並不包括在內。裝備品包括高爾夫球車,無論是否由馬達推動。
附註1:在某洞比賽中所打之球,當被撿起而未放回用以比賽時是裝備品。
附註2:當球車由二位球員以上共用時,此球車及車內之所有物品視為共用球車其中之一球員的裝備品。
如球車是正由一共用球車之球員(或其搭檔)所移動,球車及車內所有物品則被視為該球員之裝備品,否則球車及車內之所有物品則被視為有關球(或其搭檔之球)之球員的裝備品。
17.同組競賽者(Fellow Competitor)
見「競賽者」。
18.旗桿(Flagstick)
「旗桿」是一根附著或未附著小旗幟或其他標誌,插在球洞中心以標示其位置之可移動之筆直標桿,其橫切面必須為圓形。禁止使用會不當影響球之移動之填料或吸震材料。
19.觀察桿弟(Forecaddie)
「觀察桿弟」是委員會所雇用在比賽中為球員指出球的位置之人,他是局外者。
20.比洞賽之形式(Forms of Match Play)
單打賽:一球員對抗另一球員之比洞賽。
三人二球賽:一球員對抗另二球員,各方打一顆球之比洞賽。
四人二球賽:二球員對抗另二球員,各方打一顆球之比洞賽。
三球賽:三球員間互相對抗之比洞賽,各個打自己的球。各球員打二個不同之比洞賽。
最佳球賽:一球員對抗其他二球員之較佳球或其他三球員之最佳球之比洞賽。
四球賽:二球員以其較佳球對抗另二球員之較佳球之比洞賽。
21.比桿賽之形式(Forms of Stroke Play)
個人賽:各競賽者以個人參加競賽。
四人二球賽 :二競賽者作搭檔打一顆球之競賽。
四球賽:二競賽者作搭檔各打自己的球之競賽,搭檔中較低之桿數為該洞桿數。如一搭檔未打完一洞,並無處罰。
附註: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見規則32-1。
22.四球賽(Four-Ball)
見「比洞賽之形式」與「比桿賽之形式」。
23.四人二球賽(Foursome)
見「比洞賽之形式」與「比桿賽之形式」。
24.待修復地(Ground Under Repair)
「待修復地」是指由委員會所界定或由其授權代表所宣佈球場內之任何部分。在待修復地範圍內之所有地面及任何草叢、灌木叢、樹木或其他生長物,均為待修復地之一部分。待修復地包括準備移走之堆積物及球場維護員所挖之洞,雖無標示亦然。遺留在球場之割下之草屑及其他物質被棄置且無意移除者,除非有標示,否則並非待修復地。
當以界樁界定待修復地之邊界時,界樁是在待修復地之內,而待修復地之邊界由界樁在地面上最靠近外面的一點來界定。當以界樁及標線二者界定待修復地時,界樁用來識別待修復地,而標線則用來界定待修復地之邊界。
當以地面上之標線界定待修復地之邊界時,標線本身是在待修復地之內。待修復地之邊界垂直向下延伸,而不向上延伸。
球停在或其任何部分觸及待修復地時,即是在待修復地內。
用來識別待修復地或界定其邊界之界樁是阻礙物。
附註: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禁止從待修復地或被界定為待修復地之環境保護區打球。
25.障礙(Hazards)
「障礙」是指任何沙坑或水障礙。
26.球洞(Hole)
「球洞」之直徑必須為四又四分之一吋(108公釐 ),深度至少四英吋(101.6公釐)。如使用洞壁襯套,必須至少低於果嶺地面一吋(25.4公釐),除非土壤之自然狀況使其實際上無法做到,其外圍直徑決不能超過四又四分之一吋(108公釐)。
27.進洞(Holed)
當球靜止於球洞圓周之中,且全部位於洞口平面下,球即為「進洞」。
28.優先開球權(Honour)
在開球區第一個應打球之人稱為有「優先開球權」。
29.側面水障礙(Lateral Water Hazard)
「側面水障礙」是指水障礙或其一部分,由於其位置無法依據規則26-1b在水障礙後方拋球,或委員會認定前述拋球為不切實際之區域。所有在側面水障礙內之地面及水,均是側面水障礙之一部分。
以界樁界定側面水障礙之邊界時,界樁是在側面水障礙之內,而該障礙之邊界由界樁在地面上最靠近外面的點來界定。當以界樁及標線二者界定側面水障礙時,界樁用來識別該障礙,而標線則用來界定該障礙之邊界。當以地面上之標線界定側面水障礙之邊界時,標線本身是在側面水障礙之內。側面水障礙之邊界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
當球停在或其任何一部分觸及側面水障礙時,即是在側面水障礙內。
用來識別側面水障礙或界定其邊界之界樁是阻礙物。
附註1:當做側面水障礙打球之水障礙部分,必須特別地標示。用於界定側面水障礙之界樁或標線必須為紅色。
附註2: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禁止從被界定為側面水障礙之環境保護區打球。
附註3:委員會可以將側面水障礙界定為水障礙。
30.擊球線(Line of Play)
「擊球線」是球員希望其球在打擊之後所行進之方向,再加此預定之方向兩側合理之距離。擊球線由地面向上垂直延伸,但不延伸至球洞後方。
31.推球線(Line of Putt)
「推球線」是球員希望其球在果嶺上打擊後所行進之路線。除規則16-1e所訂之情況外,推球線包括此預定之路線兩側合理的距離。推球線不延伸至球洞後方。
32.鬆散妨礙物(Loose Impediments)
「鬆散妨礙物」是自然物體,包括
.石塊、樹葉、大小樹枝及類似物
.獸糞,和
.蠕蟲、昆蟲與類似之物以及牠們所造成的堆積物(Cast見譯註二)和土堆,
只要它們不是
.固定的或正在生長的
.緊實地嵌埋在地面上的,或
.黏附在球上的。
沙及鬆散土壤在果嶺上的是鬆散妨礙物,在他處則不是。
除了霜之外,雪和自然冰可依據球員之選擇,當作臨時積水或鬆散妨礙物。
露水和霜不是鬆散妨礙物。
33.遺失球(Lost Ball)
如有下列情況,球視為「遺失」:
a.在球員與同方之球員或他的或他們的桿弟開始尋找五分鐘後,仍然未找到或辨認是他的球;或
b.球員已從原球可能停留之地方或比該地方更靠近球洞的點對暫定球做了打擊(見規則27-2b);或
c.球員依桿數與距離之處罰已用另一球來比賽(見規則27
d.由於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未找到的球是受局外者移動(見規則18-1)、在阻礙物內(見規則24-3)、在異常地面狀況(見規則25
e.球員已對替代球做了打擊。
打錯誤球所費時間不計算在允許找球之五分鐘時間內。
34.記分員(Marker)
「記分員」是委員會指派在比桿賽記錄競賽者桿數之人員。他可以是同組競賽者。他不是裁判。
35.移動或被移動(Move or Moved)
一個球如離開其位置而來到另一地方停止,即視為球已「被移動」。
36.脫困之最近點(Nearest Point of Relief)
「脫困之最近點」是球員受到不可移動之阻礙物(規則24-2)、異常地面狀況(規則25-1)或錯誤之果嶺(規則25-3)之妨礙時,免罰脫困之參考點。
此點位於球場上最接近球所停之處:
(i)該脫困點不更接近球洞,且
(ii)如球在該點,打擊就不受上述狀態之妨礙。在此所稱的打擊,是假設在原球位沒有上述狀態時之打擊。
附註:為精確決定脫困之最近點,球員應該使用如果沒有上述狀態,他會用來做下一打擊的那支球桿,來模擬預備擊球位置,為此項打擊所為之揮桿與打球方向。
37.觀察員(Observer)
「觀察員」是由委員會指派協助裁判決定事實問題,並將違反規則的情形向其報告之人。觀察員不應照管旗桿、站在球洞處或標示球洞位置,或撿球或標示球位。
38.阻礙物(Obstructions)
「阻礙物」是任何人造物,包括大路及小徑之人造路面和側面以及人造冰。除下列以外:
a.界定界外之物體,如圍牆、籬笆、界樁及欄杆;
b.位於界外、不可移動之人造物之任何一部分;及
c.經委員會宣佈屬於構成球場整體不可分之部分的構造物。
阻礙物如無須用不合理之勞力、不會不當地延誤比賽及不會造成損害而可移動時,即為可移動之阻礙物,否則即為不可移動之阻礙物。
附註: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宣佈一個可移動之阻礙物為不可移動之阻礙物。
39.界外(Out of Bounds)
「界外」是超過球場邊界之地區或球場內由委員會如此標示之區域。
當界定界外是以界樁或籬笆或以超過界樁或籬笆作為參考時,界外線是以地面上(除支架外)之界樁或籬笆柱最內側之點做決定。當以界樁及標線二者界定界外時,界樁用來識別界外,而標線則用來界定界外。當界外是以地面上之標線界定時,標線本身是界外。界外線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
當球的全部停在界外時,即是在界外。球員可以站在界外打在界內之球。
用來標示界外之物體,如圍牆、籬笆、界樁及欄杆,並不是阻礙物,且被視為是固定的。
識別界外之界樁,並不是阻礙物,且被視為是固定的。
附註1:用於界定界外之界樁或標線應該是白色。
附註2: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宣佈用來識別但並非界定界外之界樁為可移動之阻礙物。
40.局外者(Outside Agency)
在比洞賽,「 局外者」是指除球員或對手之任一方、任一方之桿弟、在打一洞時任一方所打之球或任一方之裝備品以外之事物。
在比桿賽,局外者是指除競賽者這方、這方之桿弟、在打一洞時這方所打之球或這方之裝備品以外之事物。
局外者包括裁判、記分員、觀察員及觀察桿弟。風和水均非局外者。
41.搭檔(Partner)
「搭檔」是指在同一方協同打球之球員。
在三人二球賽、四人二球賽、最佳球賽、或四球賽之比賽中,「球員」一詞在其文意容許時包括其搭檔。
42.罰桿(Penalty Stroke)
「罰桿」是指依某些規則,在一位球員或其一方之成績所加桿數。在三人二球賽或四人二球賽, 罰桿並不影響打球順序。
43.暫定球(Provisional Ball)
「暫定球」是因球可能在水障礙之外遺失或可能在界外,依規則27-2所打之球。
44.果嶺(Putting Green)
「果嶺」是正在打之洞而特別為推球所準備之全部地面,或其他由委員會如此界定者。當球之任何一部分觸及果嶺時,即是在果嶺上。
45.R&A規則有限公司(R&A)
「R&A」意指皇家古代規則有限公司。
46.裁判(Referee)
「裁判」是由委員會所指派,陪同球員以決定事實問題及應用規則之人。他須處理他個人所看到或向其所報告之任何違反規則之事件。
「裁判」不應照管旗桿、站在球洞旁或標示球洞位置、撿球或標示球之位置。
47.受無奈擦撞之球(Rub of the Green)
當運動中的球意外地受局外者轉向或停止時即發生「受無奈擦撞之球」(見規則19-1)。
48.規則(Rule or Rules)
「規則」術語包括:
a.高爾夫規則及在「高爾夫規則之判例」中之解釋;
b.委員會依據規則33-1及附錄Ⅰ所訂定之任何比賽條件;
c.委員會依據規則33
d.附錄Ⅱ與附錄Ⅲ所規定之球桿及球之規格,及包含在「球桿及球之規則指南」之解釋。
49.方(Side)
一「方」指一球員,或成為搭檔之二位或二位以上之球員。
50.單打賽(Single)
見「比洞賽之形式」與「比桿賽之形式」。
51.站位(Stance)
採取「站位」是由球員為了打擊及準備做一打擊把雙腳站好位置所構成。
52.規定回合(Stipulated Round)
除非委員會另有認許,「規定回合」是指照球場正確的順序打完各洞。除非委員會認許較少之洞數,規定回合之洞數為十八。至於比洞賽規定回合之延長賽,見規則2-3。
53.打擊(Stroke)
「打擊」是球員意圖擊球且使球移動而將球桿向前揮動之動作,但如球員在桿頭到達球之前主動遏止向下揮桿,則他並未做打擊。
54.替代球(Substituted Ball)
「替代球」是指原球,尚為比賽球、或遺失、或在界外、或被撿起時,來替代原球而用以比賽之球。
55.球梯(Tee)
「球梯」是一種把球架高於地面的裝置。它不能長於4吋(101.6㎜),且不能有指示擊球線或影響球移動之設計。
56.開球區(Teeing Ground)
「開球區」是比賽之洞開始的地方,它是縱深為兩支球桿長度之長方形區域,其前緣與兩側以兩個開球區標誌之外側為界限。當整顆球位於開球區外時,即是在開球區之外。
57.三球賽(Three Ball)
見「比洞賽之形式」。
58.三人二球賽(Threesome)
見「比洞賽之形式」。
59.果嶺通道(Through the Green)
「果嶺通道」是球場之全部區域,除:
a.球員正在打之一洞的開球區及果嶺。
b.球場內所有之障礙。
60.水障礙(Water Hazard)
「水障礙」是球場內之海、湖、池塘、河川、溝渠、地面排水溝或露天水渠(無論其中是否有水)、以及其他球場上之類似性質者。所有在水障礙界限內之地面或水,均是水障礙之一部分。
以界樁界定水障礙之邊界時,界樁是在水障礙之內,而該障礙之邊界由界樁在地面上最靠近外面的點來界定。
當以界樁及標線二者界定水障礙時,界樁用來識別該障礙,而標線則用來界定該障礙之邊界。當以地面上的標線界定水障礙之邊界時,標線本身是在水障礙之內。水障礙之邊界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
當球停在或其任何一部分觸及水障礙時,即是在水障礙內。
用來識別水障礙或界定其邊界之界樁是阻礙物。
附註1:用於界定水障礙之界樁或標線必須為黃色。
附註2:委員會可以制訂當地規則,禁止從被界定為水障礙之環境保護區打球。.
61.錯誤球(Wrong Ball)
「錯誤球」是球員下列之球以外的任何球:
.比賽球,
.暫定球,或
.比桿賽中,依規則3-3或規則20
且包括:
.另一球員之球;
.被棄置之球;及
.已經不再是該球員比賽球之原球。
附註:比賽球包括球員用來替代原比賽球之球,不問此項替代是否被允許。
62.錯誤之果嶺(Wrong Putting Green)
「錯誤之果嶺」是正在打之一洞的果嶺外之任何果嶺。除非委員會另有規定,此術語包括球場上之練習果嶺和短切桿果嶺。
譯註一:「堆積物(Cast)」是指穴居動物、爬蟲類或鳥類以其分泌物、排泄物或糞便與泥土、 沙子或樹葉等自然物混合在一起,用以標示其領域或巢穴。
譯註二:「堆積物(Cast)」是指蠕蟲、昆蟲與類似之物的分泌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