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Ⅲ節 打球規則
規則11.開球區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29-40頁。
11-1.架球(Teeing)
當球員在開球區內使一球用於比賽時,球必須從開球區內之地面上、或從其地面上或插入地裡的合規格球梯上擊打。
為本條規則之目的,開球區之表面包括不平整的表面(不論是否由球員所造成)及砂或其他自然物質(不論是否由球員所置放)。
如球員對不合規格球梯上之球或用本條規則不允許之方法架起之球做了打擊,他則被取消比賽資格。
球員可以站在開球區外打區域內的球。
11-2.開球區標誌
球員在所打之洞之開球區對任何球做第一次打擊前,開球區標誌被視為固定的;在此情況,如球員為了避免妨礙他的站位、預定揮桿之範圍或他的擊球線而移動或允許他人移動開球區標誌,他即招致違反規則13-2之處罰。
11-3.球由球梯落下
如一球,尚未成為比賽球,由球梯落下或於球員做預備擊球時從球梯碰落,它可以被重架球,並無處罰;在上述情況,如對球做了打擊,不論球是否移動,此打擊桿數照算,但不受罰。
11-4.由開球區外打球
a .比洞賽
如球員在一洞開始時,由開球區外打一球,並無處罰,但其對手可以立即要求他取消此打擊,並在開球區內打一球。
b .比桿賽
如競賽者在一洞開始時,由開球區外打一球,他招致二桿之處罰,且還必須在開球區內打一球。
如競賽者未先改正他的錯誤而由下一洞開球區做一打擊,或如在該回合最後一洞時在離開果嶺之前,未先宣佈改正他的錯誤之意圖,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在改正錯誤前,競賽者由開球區外對該洞所為之打擊及任何隨後之打擊,均不計入其桿數內。
11-5.由錯誤之開球區打球 適用規則11-4之規定。
規則12.尋找及辨認球
比賽中之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29-40頁。
12-1.尋找球;看到球
球員在球場內任何地點尋找其球時,只要不改善球所處之狀態、預定之站位或揮桿之範圍或其擊球線,可以觸及或彎曲長草、燈心草、灌木、金雀花、石南或類似物,但只限在尋找球及辨認球所需之程度。
球員做打擊時並無必要被賦與看到球之權利。
在障礙內,如認為球被鬆散妨礙物或沙所覆蓋,球員可以用球桿或他物探尋或耙開足夠數量之鬆散妨礙物或沙使其能看到球之一部分;如移開太多並無處罰,但球必須重被覆蓋以使其只有一部分可看見。在移開覆蓋物時如球被移動並無處罰,球必須置回原位,且如有必要,再予覆蓋。有關在障礙外移除鬆散妨礙物,見規則23-1。
如位於阻礙物之內或之上、或異常地面狀況之球,在尋找時意外被移動並無處罰,除非球員選擇依照可適用之規則24-1b、24-2b或25-1b進行,否則球必須置回原位;如球員已把球置回原位,若規則24-1b、24-2b或25-1b可適用時,他仍可依照上述規則進行。
如相信球位於水障礙之水內,球員可以用球桿或他物探尋之,如球在探尋時被移動,除非球員選擇依照規則26-1b進行,否則球必須置回原位。如球之移動是直接歸因於探尋球之明確動作所致,並無處罰;否則,依規則18
違反規則 12-1 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12-2.辨認球
打正確的球是球員之責任,每位球員應在自己之球上做辨識之記號。
如球員有理由相信一靜止之球是他的,且有必要撿起該球加以辨認,為如此做他可以免罰將該球撿起。
在撿球之前球員必須對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分員或同組競賽者宣佈他的意圖並將球位做標記,之後如他讓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分員或同組競賽者有機會觀察其撿球及置回原位,他才可以將球撿起辨認;依規則12-2 撿球時,該球決不可以擦拭至超過辨認所必要之程度。
如該球是球員之球而他沒有遵守這個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或當他沒有必要如此做卻撿球辨認,他即招致一桿之處罰;如被撿起之球是球員之球,他必須將球置回原位,如他未如此做,即招致違反規則12-2 之一般處罰,但無依本條規則之額外處罰。
附註:如球要置放或置回之原所處狀態已被改變,見規則20-3b。
違反規則12-2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如球員已招致違反規則12-2之一般處罰,則無依本條規則之額外處罰。
規則13.以球所處之狀態擊打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29-40頁。
13-1.通則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球必須以其所處之狀態擊打。
(靜止球被移動:見規則18)
13-2.改善球所處之狀態,預定之站位或揮桿之範圍,或擊球線
球員決不可以或允許他人藉下列之行為:
‧把球桿壓在地面,
‧移動、彎曲或折斷任何生長或固定之物(包括不可移動之阻礙物或標示界外之物體),
‧製造或消除不平坦之地面,
‧移除或壓下砂子、鬆土、回填之草皮斷片或其他新鋪好之草皮塊,或
‧移除露珠、霜或水。
以改善:
‧其球之位置或所處狀態,
‧預定之站位或揮桿之範圍,
‧其擊球線或球洞後方該線之合理延伸線,或
‧其拋球或置球之範圍。
惟如上述行為發生在以下情形時,這球員不會招致處罰:
‧做預備擊球時將球桿桿頭輕觸地面,
‧正當地採取站位時,
‧揮桿打擊或為打擊而把球桿向後揮動,且做了該打擊;
‧製造或消除開球區內不平坦之地面(規則11-1)或移除開球區之露水、霜或水,或
‧移除果嶺上之沙子及鬆土或修補其上之損壞(規則16-1)。
例外:球在障礙內:見規則13-4。
13-3.建立站位
球員採取站位時,有權將腳站穩,但是他決不可以建立站位。
13-4.球在障礙內;被禁止之行動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在打擊位於障礙內(無論沙坑或水障礙)之球前,或球從障礙內撿起後而可能拋下或置放在該障礙內,球員決不可以:
a .測試該障礙或相似障礙之狀況;
b .以手或球桿碰觸該障礙之地面或該水障礙之水;或
c .碰觸或移動位於或接觸該障礙之鬆散妨礙物。
例外:
1 .如球員⒜因跌倒或為避免跌倒,依據任一規則移開阻礙物、測量距離,標示球位、取回球、撿球、置球或置回球,而觸及任一障礙內之地面或鬆散妨礙物或水障礙之水面,或⒝將球桿放在某障礙內時,只要不構成測試該障礙狀況或改善此球所處之狀態下,並無處罰。
2 .在做打擊之後,如球仍在該障礙內或由該障礙內撿起後而可能拋球或置球在該障礙內時,只要關於其次一打擊未做出違反規則13-2之行為,球員可以將該障礙內的砂子或鬆土 整平;如打擊後,球停在該障礙外,球員可以不受限制將該障礙內的沙子或鬆土整平。
3 .如球員從障礙做打擊後,球停在另一障礙內,規則13
附註:在任何時候,包括做預備擊球或為打擊向後揮桿時,球員可以用球桿或他物觸及任何阻礙物、任何被委員會宣佈為構成球場整體不可分之一部分、或是任何草、矮樹叢、樹或其他生長之物。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尋找球:見規則12-1)
(球在水障礙之脫困:見規則26)
規則14.擊球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粗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定義一節-見29-40頁。
14-1.球被正當地打到
球必須以球桿桿頭正當地打到,而決不可以推、鉤或撈。
14-2.協助
球員在做打擊時決不可以:
a .接受實質上(physical)之協助或對自然力之防護;或
b .允許其桿弟、其搭檔或其搭檔之桿弟站在球後方擊球線或推球線之延伸線上或其近處。
違反規則14-1或14-2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14-3.人工裝置、異常裝備及裝備之異常使用
R&A 保留隨時更改有關人工裝置、異常裝備及裝備之異常使用之規則以及制定或更改有關這些規則的解釋之權利。
球員如對於所使用之品目是否違反規則14-3有所疑慮,應向R&A諮詢。
製造業者應將預備生產之樣品送交R&A裁決,以判定球員在規定回合內使用該裝備是否違反規則14-3 。送交之樣品將成為R&A之財產,以供參考之用。如製造業者在製造前未將樣品送交R&A或在送交後未等待其裁決,而生產或販賣,製造業者要承擔該產品可能不符合規則的裁決之風險。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球員決不可以在規定回合內使用人工裝置、異常裝備或裝備之異常使用以:
a.可能協助他做打擊或比賽;或
b.測量距離或估量狀況而可能影響其打球;或
c.可能協助握桿,但:
(i) 可以戴一般之手套;
(ii) 可以使用樹脂、粉末、乾燥劑或增潤劑;
(iii)可以用毛巾或手帕包住握把。
例外:
1 .球員並不違反本條規則,如(a)裝備或裝置是設計來減輕病痛狀況或有其效用(b)球員有合法之醫療理由使用該裝備或裝置,且(c)委員會確信使用它並不使球員得到比其他球員不當之利益。
2 .如球員以傳統上能接受之方式使用裝備,則不違反本條規則。
違反規則14-3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允許球員使用只用於測量或估量距離的裝置。
14-4.擊打球超過一次
如球員在一打擊之過程中球桿打到球的次數超過一次,球員必須計算該打擊並加一罰桿,總計算二桿。
14-5.打移動中之球
球員決不可以對移動中之球做打擊。
例外:
.球正由球梯上落下:規則11-3
.擊球超過一次:規則14-4
.球在水中移動:規則14-6
當球只是在球員開始打擊或為打擊而向後揮桿之後才開始移動,則他不招致本規則所定打移動中之球之處罰,但他不能免除依下列規則所定之處罰:
.靜止之球被球員移動:規則18
.靜止中之球在做好預備擊球後移動:規則18-2b
(球被球員、搭檔或桿弟故意轉向或停止:規則1-2)
14-6.球在水中移動
當球在水障礙之水中移動時,球員可以做打擊而免罰,但他決不可以為了讓風或水流改善球位而拖延其打擊。如球員選擇引用規則26 ,可以撿起在水障礙水中移動之球。
違反規則14-5或14-6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規則15.替代球;錯誤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書的定義一節-見29-40頁。
15-1.通則
球員必須以開球區擊出之球打完該洞,除非該球遺失或在界外或球員以另一球替代,不論替代是否被允許(見規則15-2)。如球員打錯誤球,見規則15-3。
15-2.替代球
當規則允許球員以另一球進行打擊、抛球或置球以打完一洞時,球員可以以一球替代。該替代球成為比賽球。
在規則並不允許時,如球員以一球替代,該替代球並非錯誤球,它成為比賽球。如此項錯誤未按規則20-6 改正,且球員對此錯誤的替代球做了一打擊,他依可適用之規則在比洞賽中輸洞或在比桿賽中招致二桿之處罰,而在比桿賽,必須以該替代球打完該洞。
例外:如球員因從錯誤的地方做打擊而招致處罰,則不再因不被允許時以一球替代而受額外之處罰。
(從錯誤之地方打球,見規則20-7)
15-3.錯誤球
a .比洞賽
如球員對錯誤球做了一打擊,他輸該洞。
如錯誤球屬於另一位球員,其所有者必須在錯誤球第一次被打之地點置一球。
如在某一洞之賽程中球員與其對手互換球,則第一個對錯誤球做打擊之人輸該洞。如無法判定時,該洞必須以所互換之球打完。
例外:如球員對水障礙內在水中移動之錯誤球做打擊,並無處罰;對水障礙內在水中移動之錯誤球所為之任何打擊,並不計入球員之桿數。球員必須打正確之球以改正其錯誤,或依規則進行。
b .比桿賽
如競賽者對錯誤球做了一次或多次之打擊,他招致二桿之處罰。
競賽者必須打正確之球以改正其錯誤,或依規則進行;如競賽者在下一洞開球區開球前未改正其錯誤,或如在該回合最後一洞時在離開果嶺前,未宣佈其改正錯誤之意圖,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競賽者以錯誤球所為之打擊數不計入其桿數。如錯誤球屬於另一競賽者,其所有者
必須在該錯誤球第一次被打之地點置一球。
例外:如競賽者對水障礙內在水中移動之錯誤球做打擊,並無處罰。對水障礙內
在水中移動之錯誤球所為之任何打擊,不計入該競賽者之桿數。
(球要置放或置回之所處狀態被改變:見規則20-3b)
(地點無法確定:見規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