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Ⅲ節 打球規則
規則16.果嶺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29-40頁。
16-1.通則
a .觸及推球線
除下列情形之外決不可以觸及推球線:
(i) 只要未把任何東西壓下,球員可以移除鬆散妨礙物;
(ii) 只要未把任何東西壓下,當球員預備擊球時可以將球桿桿頭置於球之前方;
(iii) 在測量距離時:規則18-6;
(iv) 在撿球或置回球時:規則16-1b;
(v) 在壓下球標時;
(vi) 在修補果嶺上之舊球洞填平物或球痕時:規則16
(vii) 在移開可移動之阻礙物時:規則24-1。
(在果嶺上為推球指示路線:見規則8-2b)
b .撿球與擦拭球
在果嶺上之球可撿起,如想要,可以擦拭。在撿起前必須先標示球位,且球必須置回原位(見規則20-1)。
c .舊球洞填平物、球痕及其他損壞之修補
無論球員之球是否停留在果嶺上,球員可以修補果嶺上之舊球洞填平物或由球的撞擊所造成之損壞。如在修補過程中意外移動球或球標,則球或球標必須置回原位。只要球或球標之移動是直接歸因於修補果嶺上之舊球洞填平物或由球之撞擊所造成之損壞之明確動作所致,並無處罰;否則,適用規則18。
如果嶺上之其他任何損壞對球員隨後打該洞有所幫助,則決不可修補。
d .測試果嶺表面
在規定回合中,球員決不能以滾球、磨擦或刮拭地面來測試果嶺表面。
例外:在打兩洞之間,球員可以測試任何練習果嶺表面及上一洞所打之果嶺表面,除非委員會禁止這樣的行為(見規則7-2之附註2)。
e .橫跨或站在推球線上
球員在果嶺上做打擊時,決不能用橫跨之站位,或用任何一腳觸碰推球線或其球後之延伸線。
例外:如是因無意中,或為了避免踩踏其他球員之推球線或預期的推球線,而採取之站位是橫跨或站在推球線上(或球後之延伸線上),並無處罰。
f .當其他球仍在運動時做打擊
當其他球在果嶺上被打擊後仍在運動中時,球員決不可以打擊;但如輪由他打球,他如此做,並無處罰。
(當其他球在運動時撿起有助於或妨礙比賽之球:見規則22)
違反規則16-1的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桿弟或搭檔的位置:見規則14-2)
(錯誤之果嶺:見規則25-3)
16-2.球懸於球洞邊
如球的任何一部分懸於球洞邊緣上,允許球員在無不合理延遲下到達球洞,再加上十秒鐘以確認球是否靜止,如此時球仍未落入球洞內,它即被認定為靜止;如球隨後落入球洞內,球員被認定為以其上一打擊打進洞,但他必須在該洞之桿數上加一罰桿;否則,依本條規則並無處罰。
(不當延誤:見規則6-7)
規則17.旗桿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29-40頁。
17-1.照管、移開或握取旗桿
在球場的任何地方做打擊之前,球員可以使他人照管、移開,或握取旗桿以指示球洞之位置。
在球員做打擊之前,如旗桿並未被照管、移開或握取,如有可能影響球之移動,則在打擊時或球員之球正在運動中,該旗桿決不可被照管、移開或握取。
附註1:如旗桿是在球洞中且任何人在他人做打擊時站在它旁邊,他即被認定在照管旗桿。
附註2:如在打擊之前,任何人在該球員知悉且未反對下照管、移開或握取旗桿,該球員被認定已對該行為授權。
附註3:在有人做打擊時,如任何人照管或握取旗桿,他即被認定為正在照管旗桿直到球靜止時。
(當球正在運動中,移動被照管的、被移開的或被握取的旗桿─見規則24-1)
17-2.未獲授權之照管
如在比洞賽對手或其桿弟或在比桿賽同組競賽者或其桿弟,沒有球員之授權或事前之知悉下,卻在該打擊中或該球在運動中照管、移開或握取旗桿,而該行為可能影響球之移動時,對手或同組競賽者招致可適用之處罰。
違反規則17-1或17-2的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在比桿賽,如發生違反規則 17-2 的情形,且競賽者之球隨後擊中旗桿、照管或握取者或其所攜帶之任何物品,競賽者不招致處罰,球由其所處之狀態擊打;但如果此一打擊是球在果嶺上時所為,此一打擊應取消,球必須置回原位重打。
17-3.球擊中旗桿或照管者
球員之球決不可以擊中:
a .被照管、移開或握取之旗桿;
b .正在照管或握取旗桿之人或他所攜帶之任何物品;或
c .當在果嶺上做打擊時,在球洞內未被照管之旗桿。
例外:當旗桿在未經球員授權下被照管、移開或握取:見規則17-2。
違反規則17-3的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且必須按球所處之狀態擊打。
17-4.球停靠旗桿
當球員之球停靠在球洞內之旗桿且球未進洞,球員或其所授權之任何人可以移動>或移開旗桿,如球落入球洞內,即認定球員以其上一打擊打進洞;否則,如球被移動,必須免罰置於球洞邊緣。
規則18.靜止之球被移動
球被移動、轉向或停止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29-40頁。
18-1.受局外者
如靜止之球受局外者移動,並無處罰,而球必須置回原位。
附註:球是否被局外者移動乃是事實認定之問題。為了適用本條規則,必須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是局外者移動了球。在缺乏此種明知或確認時,球員必須依球所處狀態打球,或如球未被找到,依規則27-1進行。
(球員靜止之球受其他球移動:見規則18-5)
18-2.受球員、搭檔、桿弟或裝備品
a .通則
當球員之球是比賽球時,如:
(i) 球員、搭檔或他們之桿弟將它撿起或移動,故意觸及(在做預備擊球時以球桿碰觸除外)、或除規則准許外造成它移動,或
(ii)球員或其搭檔之裝備品造成它移動,則該球員即招致一桿之處罰。如球被移動,必須置回原位,除非球之移動發生於球員已開始打擊或為打擊而向後揮桿且做了該打擊。
如球員在下列情況下意外造成其球移動,依規則並無處罰:
‧於尋找在障礙內被鬆散妨礙物或沙子所覆蓋之球、在阻礙物或異常地面狀況內之球或相信落入在水障礙水中之球時:規則12-1
‧在修補舊球洞填平物或球痕時:規則16
‧在測量時:規則18-6
‧依一規則撿球時:規則20-1
‧依一規則置球或置回原位時:規則20
‧在果嶺上移除鬆散妨礙物時:規則23-1
‧在移除可移動之阻礙物時:規則24-1
b .球在預備擊球後移動:
如球員之比賽球在其已預備擊球後移動(由於打擊之外),球員被認定移動球而招致一桿之處罰;該球必須置回原位,除非球之移動發生於球員已開始打擊或為打擊而向後揮桿且做了該打擊。
18-3.比洞賽中受對手、桿弟或裝備品
a .尋找時
在尋找球員的球時,如對手、其桿弟或其裝備品移動球、觸及或造成它移動,並無處罰;如球移動,必須置回原位。
b .尋找時之外
在尋找球員的球時之外,如對手、其桿弟或其裝備品移動球、故意觸及或造成它移動,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對手即招致一桿之處罰;如球移動,必須置回原位。
(打錯誤球:見規則15-3)
(在測量時球被移動:見規則18-6)
18-4.在比桿賽中受同組競賽者、桿弟或裝備品
如同組競賽者、其桿弟或其裝備品移動球員之球、觸及或造成其移動,並無處罰;
如球移動,必須置回原位。
(打錯誤球:見規則15-3)
18-5.受另一球
如靜止之比賽球受打擊後運動中之其他球所移動,該被移動之球必須置回原位。
18-6.在測量時球被移動
當在依規則或確定規則之適用而進行測量時,球或球標移動,球或球標必須置回原位。
如球或球標之移動是直接歸因於測量之明確動作所致,並無處罰,否則,適用規則18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如球員須要將球置回原位而未做,或如他對依據規則18替代之球做了打擊,而此種替代未被允許時,他即招致違反規則18之一般處罰,但無本規則之額外處罰。
附註1:如依本條規則要置回原位的球無法立即取回,可以以另一球替代。
附註2:如球要置放或置回之所處狀態已被改變:見規則20-3b。
附註3:如不可能確定置球之地點:見規則20
規則19.運動中的球被轉向或停止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29-40頁。
19-1.受局外者
如球員運動中的球被任何局外者意外地轉向或停止,則是受無奈擦撞之球,並無處罰。而球必須由其所處狀態擊打,除了:
a .如球員對果嶺之外的球做一打擊後,運動中的球落在任何正在移動或有生命的局外者之上或之內;球必須在果嶺通道上或障礙內拋球、或於果嶺上置在盡可能靠近球停留在該局外者之上或之內的正下方之地點,但不更靠近球洞,而
b .球員對果嶺上的球做一打擊後,如運動中的球被蠕蟲或昆蟲或類似之物以外之任何正在移動或有生命之局外者所轉向或停止、或停留在其上或其內,該打擊被取消,球必須置回原位重打。
如球無法立即取回,可以以另一球替代。
例外:球擊中照管或握取旗桿之人或其所攜帶之物品:見規則17-3b。
附註:如裁判或委員會決定球員之球是受局外者蓄意地轉向或停止,規則1-4適用於該球員。如局外者是同組競賽者或其桿弟,規則1-2適用於該同組競賽者。
(球員之球受另一球轉向或停止:見規則19-5)
19-2.受球員、搭檔、桿弟或裝備品
如球員之球受其本人、其搭檔或兩人之桿弟或裝備品意外地轉向或停止,該球員即招致一桿之處罰,球必須依其所處之狀態擊打;除非球停在球員、其搭檔或兩人之桿弟的衣服或裝備品之上或之內,在此情形球員必須在果嶺通道上或障礙內拋球在、或於果嶺上置球在盡可能靠近球停留在該物件之上或之內的正下方之地點,但不更靠近球洞。
例外:
1.球擊中照管或握取旗桿之人或其所攜帶之物品:見規則17-3b。
2.拋下的球:見規則20
(球受球員、搭檔或桿弟蓄意地轉向或停止:見規則1-2)
19-3.在比洞賽中受對手、桿弟或裝備品
如球員之球受對手、其桿弟或其裝備品意外地轉向或停止,並無處罰。球員可以在任一方做出其他打擊之前,取消該打擊,然後儘量在上一次打原球之地點打一球而免罰(見規則20-5),或他可以以球所處之狀態打該球。惟如球員選擇不取消該打擊而球停留在對手或其桿弟之衣服或裝備品之上或之內,該球必須在果嶺通道上或障礙內拋在、或於果嶺上置在盡可能靠近球停留在該物件之上或之內的正下方之地點,但不更靠近球洞。
例外:球打到照管或握取旗桿之人或其所攜帶之物品:見規則17-3b。
(球受對手或桿弟蓄意地轉向或停止:見規則1-2)
19-4.在比桿賽中受同組競賽者、桿弟或裝備品
見規則19-1有關球受局外者轉向。
例外:球擊中照管或握取旗桿之人或其所攜帶之物品:見規則17-3b。
19-5.受另一球
a .靜止中
如球員做一打擊後運動中之球受另一靜止的比賽球所轉向或停止,球員必須以其球所處狀態打其球。在比洞賽並無處罰。在比桿賽,除非在打擊前兩球均位於果嶺上,該球員要招致二桿之處罰外,否則並無處罰。
b .運動中
如球員做一打擊後運動中之球受另一打擊後運動中之球所轉向或停止,球員必須以其球所處狀態打其球。除非球員違反規則16
例外:如球員對果嶺上的球做一打擊後運動中之球,則另一運動中之球是局外者:見規則19-1b。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規則20.撿球、拋球、置球;由錯誤地方擊球
脫困狀況及程序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29-40頁。
20-1.撿球與標示
依規則撿球時可以由球員、其搭檔、或球員所授權之其他人為之,在前述任一情形,球員對任何違反規則之事負責。
在依規則撿球前,如該規則要求將球置回原位,即必須標示球位,如未標示,球員即招致一桿之處罰,且必須將球置回原位;如球未置回原位,球員即招致本條規則之一般處罰,但無依規則 20-1 之額外處罰。
如球或球標在依規則撿球或標示球位時意外被移動,球或球標必須置回原位,如球或球標之移動是直接歸因於撿球或標示球位之明確動作所致,並無處罰;否則,依本條規則或規則18
例外:如球員未依規則5-3或12-2之規定作為而已招致處罰,則無依規則20-1之額外處罰。
附註:撿球之位置應以球標、小硬幣或其他類似之物在緊接球之後面標示。如球標妨礙其他球員之打球,站位或打擊,即應將其置於一或多個桿頭長度之一傍。
20-2.拋球或重拋球
a .由誰拋球、如何拋球
依照規則拋球時,必須由球員本人來拋球,他必須站直,持球伸直手臂舉至與肩同高而拋下。如球由任何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拋下,且此錯誤未依規則20-6之規定改正,該球員即招致一桿之處罰。
如球於拋下時,在撞擊球場之任何一部分之前或之後及在它停止前,碰觸任何人或任何球員之裝備品,球必須免罰重拋,在這種情況下,重拋之次數不受限制。
(以動作影響球之位置或移動:見規則1-2)
b .在何處拋球
當球要在盡可能靠近一特定地點拋下時,決不可以拋在比該特定地點更接近球洞處;如球員不清楚該特定地點,必須估計之。
當球被拋下時必須先撞擊適用之規則所要求之球場之一部分。若未如此拋球,則適用規則20-6、20-7。
c .何時重拋球
拋下之球必須免罰重拋,如它:
(i) 滾進並停在障礙內;
(ii) 滾出並停在障礙外;
(iii) 滾上並停在果嶺上;
(iv) 滾出並停在界外;
(v) 滾至並停在:依規則24-2b(不可移動之阻礙物)、規則25-1(異常地面狀況)、規則25-3(錯誤之果嶺)或當地規則(規則33
(vi) 滾動並停在超過第一次撞擊球場之一部分二支球桿長度之地點;或
(vii) 滾動並停在比以下各點更接近球洞:
⒜其原來之位置或估計之位置(規則20-2b),除非規則另有准許;或
⒝脫困之最近點或可供最大限度脫困點(見規則24-2,25-1或25-3 );或
⒞原球最後進入水障礙或側面水障礙邊界之點(規則26-1)。
如球重拋後滾進任何上列之處,它必須被置在盡可能靠近重拋球時第一次撞擊球場之一部分之地點。
附註1:如球拋下或重拋後停止而隨後移動,除非適用任何其他規則條款,否則球必須以其所處狀態擊打。
附註2:如依據本條規則要拋下或置放之球無法立即取回,可以以其他球替代。
(拋球區之使用-見附錄Ⅰ第二部分第八節)
20-3.置球及置回原位
a .由誰及在何處
依規則置球時,必須由球員本人或其搭檔為之。如球要置回原位時,球員本人、其搭檔或移動或撿起它之人必須將之置於它被移動或撿起之地點。如該球由任何其他人置放或置回原位且此錯誤未依規則 20-6 中之規定更正,該球員招致一桿之處罰,在前述任一情形,該球員對於其他任何因為把球置放或置回原位之結果而發生之任何違反規則之行為負責。
如球或球標在將球置放或置回原位之過程中被移動,球或球標必須置回原位,如球或球標之移動是直接歸因於將球置放或置回原位或移除球標之明確動作所致,並無處罰;否則,依規則18
如要置回原位之球,被置放在它被撿起或移動之處以外的地方,且錯誤未依規則 20-6 更正,該球員因違反可適用之規則招致在比洞賽輸洞;或在比桿賽二桿之一般處罰。
b . 球要置放或置回之所處狀態被改變
如球要置放或置回之原所處狀態已被改變:
(i) 除了在障礙內之外,球必須被置在從原所處狀態不超過一支球桿長度且不更接近球洞及不在障礙內之最近似原所處狀態之地點。
(ii) 在水障礙內,球必須依照上述(i)款之規定置放,惟球必須置於該水障礙內。
(iii) 在沙坑內,盡可能重建球之原處狀態,且必須將球置於該重建狀態。
c .地點無法確定
如不可能確定球置放或置回原位之地點:
(i) 在果嶺通道上,必須盡可能靠近球原來停留之地方拋球,但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
(ii) 在障礙內,必須盡可能在障礙內靠近球原來停留之地方拋球。
(iii) 在果嶺上,必須盡可能靠近球原來停留之地方置球,但不在障礙內。
例外:當恢復比賽時(規則6-8d),如置球之地點不可能確定,則必須予以估計而將球置於估計之地點。
d .球不能停留在置放之地點上
如球置放之後不能停留在所置放之地點上,並無處罰,球必須置回原置放之地點,如它依然無法停留在置放之地點上,則:
(i) 除了在障礙內之外,必須將球置放在不更接近球洞且不在障礙內之最接近原點而能停留之地點。
(ii) 在障礙內,必須將球置放在該障礙內不更接近球洞而能停留之地點。
當置放時如球停留在所置放之地點上,而隨後移動,除非適用任何其他規則,球必須以其所處狀態擊打,並無處罰。
違反規則20-1、20-2、20-3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20-4.當球拋下或置放後成為比賽球
如球員之比賽球被撿起,則當拋下或置放後再成為比賽球。
替代球當被拋下或置放後成為比賽球。
(球被不正確地替代:見規則15-2)
(撿起之球被不正確地替代、拋下或置放:見規則20-6)
20-5.從上一打擊處做下一打擊
當球員選擇或須要從上一打擊處做下一打擊時,他必須如下進行:
a .在開球區:要打之球必須從開球區擊打。它可以從開球區內的任何地方擊打且可以架起。
b .在果嶺通道上:要打之球必須被拋下,且拋下時必須先撞擊果嶺通道之球場之一部分。
c .在障礙內:要打之球必須被拋下,且拋下時必須先撞擊障礙內之球場之一部分。
d.在果嶺上:要打之球必須被置放在果嶺上。
違反規則20-5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20-6.撿起之球被不正確地替代、拋下或置放
一球被不正確地替代、在錯誤之地方被拋下或置放、或其他未依規則而處理,但尚未擊打,可以免罰撿起,而後球員必須正確地進行。
20-7.從錯誤之地方打球
a .通則
如球員:
(i) 在規則所不允許做打擊或拋球或置球之球場之一部分;或
(ii) 在規則要求已拋下之球必須重拋或被移動之球必須置回原位。
對其比賽球做出打擊,即是從錯誤的地方打球。
附註:從開球區外打球或從錯誤之開球區打球:見規則11-4。
b .比洞賽
如球員從錯誤的地方做出打擊,他輸該洞。
c .比桿賽
如競賽者從錯誤的地方做出打擊,他依可適用之規則招致二桿之處罰,只要他沒有嚴重之違規(見附註1),他不用改正其錯誤而必須以從錯誤的地方打的球打完該洞。
如競賽者覺察其是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且相信其可能有嚴重之違規,他必須在尚未從下一開球區做打擊前,依規則打第二球以打完該洞;如正在打的這一洞是該回合之最後一洞,他必須在離開果嶺之前宣佈他要依規則打第二球以打完該洞。
如競賽者打了第二球,他必須在繳回其記分卡前向委員會報告該事實,如他未如此做,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委員會必須決定該競賽者是否有嚴重違反可適用之規則,如他有,則以第二球所打之桿數計算,而該競賽者必須加二桿之處罰;如競賽者有嚴重違規,而未依上述要點改正,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1:如委員會認為競賽者因從錯誤之地方打球而得到重大之利益,則他被認定嚴重違反可適用之規則。
附註2:如競賽者依規則20
附註3:如球員因從錯誤的地方打球而招致處罰,則對於因不被允許而替代一球並無額外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