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之申請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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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行證申請書填寫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行證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照片彩色、黑白均可,應與所持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往來通行證或護照(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通行證或護照)能辨識為同一人。 (三)通行證、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基本資料與照片同一頁者,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基本資料與照片不同頁者,有姓名之基本資料頁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照片頁影本貼於申請書背面。旅居香港或澳門尚未滿七年者,加貼港澳居民身分證影本於申請書背面。 (四)中文姓名如係簡體字,由代申請之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旅行業(以下簡稱旅行業),依據其通行證、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影本上姓名,於中文姓名欄代填正體字。 (五)申請人簽章欄,由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親自簽名或蓋章。 (六)代申請之旅行業應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以該旅行業為代申請人及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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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團體名冊填寫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團體名冊(以下簡稱團體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二)由旅行業以電腦列印,一式三份,連同申請書送請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以下簡稱全聯會)依受核發之數額核章後送件,並影送所屬臺北市、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省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第一份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蓋收件章後發還,第二份併申請書由境管局收件。 (三)申請日期為送件當日。 (四)團號: 1、共九碼,前三碼為民國年度,由境管局電腦自動處理,不需編出。第四碼為各省市級旅行公會代碼,一為臺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二為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三為臺灣省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含金門、馬祖)。 2、第五至九碼為該年度之流水編號,由全聯會依序編碼。 3、舉例:民國九十一年臺北市旅行公會第一團,申請團體名冊團號編為一○○○○一;境管局許可團體名冊團號編為○九一一○○○○一。 4、境管局發現團號編號重複,由承辦組通知全聯會補正。 (五)全聯會依申請日期所分配之數額予以核章。 (六)行程填全聯會編排之行程代碼。 (七)旅遊計畫填預定來臺起迄年月日。 (八)帶團之領隊請填序號第一位,備註欄填領隊,申請書附大陸地區核發之領隊執照影本或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得自行指定領隊,免附領隊證明。 (九)領證地點: 1、整團經香港來臺者,旅行證正本送香港中華旅行社轉發。 2、整團經澳門來臺者,旅行證正本送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轉發。 3、自國外、香港或澳門來臺之團體,旅行證正本交由代送件之全聯會轉交負責接待之旅行業轉發。 (十)代申請旅行社戳記應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全聯會核備。 (十一)每團人數下限為十五人,上限為四十人。不足十五人之團體,不得送件,超過四十人之團體,請分成二團。自國外來臺之團體,每團人數為七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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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程代碼編排原則: (一)由各旅行業將其所排行程送所屬全聯會編號。 (二)共五碼,第一碼為各省市級旅行公會代碼,一為臺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二為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三為臺灣省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後四碼由全聯會依序編流水號。 (三)全聯會編號後,應將行程表送境管局三份。 (四)各旅行業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其團體名冊行程欄填代碼編號,免另檢附行程表。 行程尚未取得編號者,行程欄填來臺觀光行程名稱,每團均需檢附行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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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旅行業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備下列文件: (一)團體名冊二份。 (二)旅行證申請書每一位旅客一份。 (三)附有效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或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影本;自國外來臺或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者,附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自香港、澳門來臺者,附效期尚餘六個月 以上之返回香港、澳門證明影本及身分證明影本。 (四)與大陸地區旅行社簽訂之合作契約影本。但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免附。 (五)附繳證明文件: 1、以有固定正當職業資格申請者:在職證明(附公司地址、電話)、薪資所得證明及任職公司執照或員工證件影本。 (1)任現職六個月以上者:附任職六個月以上之在職證明。 (2)任現職未滿六個月者:附現職在職證明及在前一單位任職六個月以上之任職證明,其新舊職務調任期間應三個月以內。 (3)出具時間:在職證明及任職證明應自申請書填寫之日回溯三個月內出具。 2、以在大陸地區學生身分申請者:有效學生證影本或各級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3、以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資格申請者: (1)附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存單。 (2)存款證明附正本,一個月內開立。 (3)存摺或存單附影本,最後一筆明細應於一個月內。 (4)數筆存款可合併計算。 (5)存款未滿三個月者,加附最近三個月內出具曾任職六個月以上之在職或任職證明。 4、以在國外、香港或澳門留學生資格申請者:附有效之學生簽證影本或國外在學證明正本,及再入國簽證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5、以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附現住地永久居留權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6、以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資格申請者:附蓋有大陸、外國出入國查驗章之護照影本及國外、香港或澳門工作許可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7、以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已在香港、澳門居住七年以上,無配偶或直系血親隨行者,依香港、澳門居民身分申請。有配偶或直系血親隨行者,附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影本或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澳門護照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8、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加附大陸地區核發之領隊執照影本或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但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 ,得自行指定領隊,免附之。 (六)證件費:每一人新臺幣四百元,得以現金或支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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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國外來臺之團體,申請方式如下: (一)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應附第五點第五款第1、2、3目之證明文件。 (二)赴國外、香港或澳門留學、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隨行旅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應將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先送現住地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駐外館處於申請書上註記後發還,由申請人寄臺灣地區旅行業於審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組團代申請。 (三)國外旅行社代送審查之案件,申請書加附影本一份。 (四)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及各項證明文件均須繳驗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連同申請書發還申請人。但國外在學證明正本應連同申請書寄國內旅行社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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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案件,全聯會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集中向境管局聯合服務中心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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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案件,境管局受理人員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團體名冊點收申請書,申請日期非當日或不足十五人之團體,不予受理。自國外來臺之團體,不足十人者,亦同。 (二)收繳證件費,每一人新臺幣四百元,發給收據,其以支票繳納者,不找現金。 (三)團體名冊二份均蓋收件章,第一份交還送件員,第二份併申請書流程處理。 (四)於旅行證申請書編收件號,整團分同一承辦人承辦。 (五)發現收件量與核配數額不符時,應報告單位主管處理。 (六)檢查團體名冊第一位之申請書內有無附大陸地區核發之領隊執照影本或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逾期或未附者,請送件員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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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案件,境管局審查人員辦理事項如下: (一)核對團體名冊有無全聯會核章、所載姓名與申請書中文姓名正體字欄是否相符。 (二)核對照片與居民身分證、通行證或護照之影本是否相符。 (三)審查申請資格與所附證明文件是否相符。 (四)申請人有無簽名、代辦旅行社有無蓋章。 (五)隨行案件於申請書「入出境管理局審查意見欄」加註被隨行者姓名。 (六)審查合格案件,於申請書「入出境管理局審查意見」欄蓋「許可」章。但下列案件及審查不合格案件蓋「二級審查」章: 1、申請書現職欄填具中共黨政軍人員身分者。 2、申報事項欄有申報者。 3、自國外來臺之團體。 (七)審查後之申請書及團體名冊,送境管局資處中心登錄。各服務處受理之案件,立即登錄,並配合郵局寄送時間,將申請書整批快捷郵寄境管局資處中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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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自國外來臺之團體,審查規定如下: (一)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應附第五點第五款第1、2、3目之證明文件。 (二)赴國外、香港、澳門留學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應將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先送現住地駐外館處審查。經審查後駐外館處於申請書上註記後發還,由申請人寄臺灣地區旅行業於審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組團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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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案件,境管局電腦印證及程式設計事項如下: (一)每一申請書均發一張旅行證。入境效期,自大陸地區來臺之團體為自發證日起一個月;自國外來臺之團體為自發證日起二個月。停留效期均自入境之次日起十日止。 (二)入境聯附記欄載「應隨(團號)團入境,不得單獨持憑入境。未隨團入境,本證即作廢。」領隊之事由欄載「大陸領隊帶團」,其他團員事由欄載「觀光」。隨行者加註「應隨○○○(被隨行者姓名)入境」。 (三)以團為單位,團號加年度三碼,列印大陸地區人民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在香港或澳門領證者印二份;由旅行社轉發者印一份,連同申請書、旅行證送發證室。團體名冊加註「領隊應於團體抵達機場時,負責集合所有團員,再行查驗入境或出境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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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案件,境管局發證作業事項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處理如下: 1、於主管機關戳記欄蓋境管局鋼印。 2、在香港機場辦事處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領證者,第一份交原送件之全聯會轉發代辦旅行業,憑以帶團至其選定地點領取旅行證正本。第二份,連同旅行證正本寄旅行業所選定領證地點。 3、由旅行社轉發者,團體名冊一份及旅行證正本,交由代送件全聯會轉交負責接待之旅行社轉發申請人。 (二)申請團體名冊及申請書縮影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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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有關數額之使用,依下列方式通報: (一)交通部觀光局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核發、酌給或統籌分配予各省市級旅行公會之數額,應通知境管局。 (二)全聯會應將所屬會員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名稱、電話、註冊號碼及負責人資料送境管局。 (三)全聯會當日申請量未達分配數額者,每日下午一時前通報其他省市級旅行公會及就近之境管局聯合服務中心、臺中、高雄服務處。 (四)前一日未用完之餘額,當日不得使用,亦不得預支次一日數額。但末團人數超出各省市級旅行公會當日數額者,同意編號送件。 (五)到期尚未出境之名單,由境管局通知全聯會、所屬省市級旅行公會及交通部觀光局,並自通知之次日起依逾期停留尚未出境人數之十倍,扣減該省市級旅行公會所分配之數額,於該申請人出境之次日恢復。該申請人一直未出境者,扣減配額時間最長為一年。 (六)扣減之數額,由境管局平均分配予無逾期停留尚未出境情形之其他省市級旅行公會並副知全聯會。但省市級旅行公會均有逾期停留之情事者,扣減之數額通知交通部觀光局統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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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香港或澳門轉發旅行證單位辦理事項如下: (一)核對當事人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及臺灣地區旅行證之照片是否與本人相符。 (二)收繳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基本資料頁(含姓名、效期、照片頁)影本。 (三)清點人數,實際來臺人數在十人以上之團體,始發給旅行證正本。不足十人之團體,整團不發證。 (四)未隨團報到之人員,於旅行業所持之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備註欄載明「未隨團」。其旅行證不核發。 (五)隨旅行證寄送之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依名冊順序將收繳之大陸地區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影本及未發出之旅行證,於次日寄境管局縮影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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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境管局電腦系統應將未隨團入境之旅行證,於次日註銷,並註記「未隨團入境作廢」於該申請案狀況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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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團體來臺人數不足十人者,整團禁止入境。自國外來臺之團體不足五人者,亦同。但團體抵達入境機場、港口人數在最低限額以上,因團員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禁止入境,致團體不足最低限額者,其他團員同意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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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入境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因受禁止出境處分、疾病住院、突發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代申請或負責接待之旅行社備下列文件,向境管局聯合服務中心、各服務處或金門、馬祖服務站申請延期,由受理單位予以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一)延期申請書。 (二)旅行證出境聯。 (三)流動人口聯單。 (四)相關證明文件。 (五)證件費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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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入境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因故不再繼續原定之行程者,得憑所持旅行證出境聯,提前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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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團員有提前出境或延期停留者,臺灣地區負責接待之旅行社導遊應於帶團出境時,將許可團體名冊送境管局機場服務站查核,由服務站人員於備註欄註明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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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除提前出境及經許可延期停留者外,其他團員應整團出境。許可團體名冊及旅行證出境聯於出境查驗時收繳。團體名冊由查驗人員註明實際出境人數及簽章,彙送境管局。團員有滯留未隨團出境者,許可團體名冊由查驗人員於備註欄註明後,傳真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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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境管局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停止受理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應製作處分書,載明停止受理之起訖年月日,通知該旅行業,並副知交通部觀光局、全聯會及所屬省市級旅行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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