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規則採用之主要變更
通 則(General)
規則之變更,通常分成二大類別⑴增進規則文意之清晰⑵在某些情況裡,減輕
處罰以確保它們是相稱的。
定 義(Definitions)
建言(Advice)
修訂以允許距離資訊之交換。因為它不被認為是“建言"。
遺失球(Lost Ball)
修訂以闡明替代球之議題並含蓋“桿數與距離"之概念。(見規則18-1、24-3、
25-1c 及27-1 之相對應的變更)
比洞賽(Matches)
原定義刪除,另以二個新定義“比洞賽方式"及“比桿賽方式"更替之。
規 則(Rules)
規則1-2 對球施加影響力(Exerting Influence On Ball)
增加附註以闡明何者構成嚴重違犯規則1-2。
規則4-1 球桿之型式與製作(Form and Make of Clubs)
修訂攜帶不符合規定或違反規則4-2 之球桿但未使用時之處罰,從取消比賽資
格減輕為與攜帶超過14 支球桿相同之處罰。
規則12-1 尋找球、看到球(Searching for Ball;Seeing Ball)
修訂以包含在阻礙物內尋找球。
規則12-2 辨認球(Identifying Ball)
修訂以允許球員在障礙內撿起他的球來辨認(見規則15-3 相對應之變更:刪
除在障礙內打錯誤球免罰之規定)。
規則13-4 球在障礙內,被禁止之行動(Ball in Hazard;Prohibited Action)
修訂例外1 以澄清;修訂例外2 以提及規則13-2 並刪除球員隨後所打之洞與
協助有關之文意;增加例外3 以免除在某些情況下球員依規則13-4a(測試該
障礙之情況)所受之處罰。
規則14-3 人工裝置、異常裝備及裝備之異常使用(Artificial Devices, Unusual
Equipment and Unusual Use of Equipment)
修訂以適用裝備之異常使用(亦見有關裝備之使用在傳統上被接受之方式之新
的例外)及新增加例外讓球員以合法的醫療理由使用人工裝置或異常裝備。
增加附註以闡明得制定當地規則允許測距裝置之使用-先前僅以判例授權使
用。
規則15-2 替代球(Substituted Ball)
增加例外以避免當球員不正確地替代一球且從錯誤地方打球時之雙重處罰(見
規則20-7c 相對應之變更)。
規則15-3 錯誤球(Wrong Ball)
修訂以刪除在障礙內打錯誤球免除處罰之規定(見規則12-2 允許球員在障礙
內撿起一球以便辨認之相對應變更)。
規則16-1e 橫跨或站在推球線上(Standing Astride or on Line of Putt)
增加例外針對因無意中或為避免站在另一位球員之推球線之行為適用免罰,先
前僅以判例而授權許可。
規則18 靜止之球被移動(Ball at Rest Moved)
修訂處罰之陳述以避免在球員未被授權而撿起他的球且不正確地替代一球時
之雙重處罰(見規則15-2 及20-7c 之相關變更)。
規則18-1 靜止之球被移動,受局外者(Ball at Rest Moved, By Outside Agency)
增加附註以闡明當球可能受局外者之影響而已移動之程序。
規則19-2 運動中之球受球員、搭檔、桿弟或裝備品而轉向或停止
(Ball in Motion Deflected or Stopped by Player, Partner, Caddie or Equipment)
修訂在比洞賽及比桿賽之處罰減輕為一桿。
規則20-3a 置球及置回原位,由誰及在何處(Placing and Replacing;By whom and
where)
修訂任由錯誤的人將球置放或置回原位時之處罰,減輕為一桿。
規則20-7c 從錯誤的地方打球,比桿賽(Playing from Wrong Place;Stroke Play)
增加附註以避免在球員從錯誤的地方打球及不正確地替代一球時之雙重處罰
(見對規則15-2 相對應之變更)。
規則24-1 可移動之阻礙物(Movable Obstruction)
修訂以允許球在運動中時,旗桿不論被照管、移開或握取皆得將之移動。
規則24-3 在阻礙物內之球未被找到(Ball in Obstruction Not Found)
規則25-1 在異常地面狀況裡之球未被找到(Ball in 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
Not Found)
規則26 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Water Hazards(Including Lateral Water
Hazards))
規則27-1 桿數與距離;球在界外;在五分鐘內球未被找到(Stroke and Distance;
Ball Out of Bounds;Ball Not Found Within Five Minutes)
當決定一球是否已無法找到而可以視為在阻礙物內(規則24-3)、在異常地面
狀況裡(規則25-1)或在水障礙內(規則26-1)。以上諸規則原用詞“合理證
據"改為“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見遺失球之定義及規則18-1 相對應之
變更。
附錄Ⅰ(Appendix Ⅰ)
新舖草皮塊之接縫(Seams of Cut turf)
增加新的當地規則範例。
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Temporary Immovable Obstructions)
修訂當地規則範例第Ⅱ項以包括一項附加之要求:即該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
必須介入在球員之擊球線上才允許脫困。
附錄Ⅱ(Appendix Ⅱ)
可調整性(Adjustability)
修訂以允許除了重量調整外可調整性之方式,惟需經R&A 評估。
桿頭;形狀簡單(Clubhead;Plain in Shape)
修訂以闡明“形狀簡單"之涵義,及表列一些不被許可之特徵。之前詳述在裝
備品規則之指導方針內。
桿頭;尺寸;容積及慣性力矩(Clubhead;Dimensions, Volume and Moment of
Inertia)
增加慣性力矩及推桿頭尺寸之章節。之前詳述在裝備品規則之指導方針及測試
規範內。
桿頭;彈簧效應及動力性能(Clubhead;Spring Effect and Dynamic Properties)
增加彈簧效應之新章節。該限制(詳述在擺錘測試規範內)現在適用於所有球
桿(推桿除外)及所有比賽之形式。之前由比賽條件所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