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11高爾夫規則(中文版)之對賭博的政策
中國高爾夫球場網
「業餘高爾夫球員」是一位參與比賽而不以獲取報酬及獲取利益為目的之人。在業餘高爾夫運動中由於金錢的刺激,將導致某些賭博或下注的比賽方式,因此在比賽中及因差點之竄改而損害比賽之正直性,均可能引起對規則之濫用。
為獎金 (規則3-1)、賭博或下注而不符規則(規則7-2)之目的及精神之比賽及那些不違反規則之賭博或下注之比賽方式間是有所差異的。業餘高爾夫球員或主辦業餘高爾夫球員參與的競賽之委員會如對規則之適用有任何疑義時,應向主管單位諮詢;而缺乏這樣的指導時,則建議不要頒發獎金,以確保對規則之遵循。
可接受之賭博形式
在個別的球員間或球員們之隊際間的非正式之賭博或下注,只要它對該比賽是臨時性時則無需反對。要精確地闡釋非正式之賭博或下注並不切實際,但這樣的賭博或下注有下列一些特點:
.球員一般都互相認識;
.參與該賭博或下注是可以有選擇性的且限於球員間為之;
.球員所有贏得的錢,唯一來源是出自參與的球員;及涉及之總金額就一般性認定是不過度的。
因此,非正式之賭博或下注是可接受的,只要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比賽的趣味性而非為金錢之獲得。
不可接受之賭博方式
賭博或下注之其他方式(例如強制賭金獨得制)是球員參與比賽之必要條件,或有可能涉及大量金錢(例如加爾各答式及拍賣式賭金獨得制─在此球員或球隊被拍賣)均是不被認可的。
然而,要精確地闡釋不可接受之賭博或下注方式是困難的,但這樣的賭博或下注之特點包括:
.參與此種賭博或下注也對非球員人士開放;
.涉及之金錢總額就一般性認定是過度的。
業餘高爾夫球員參與不被認可的賭博或下注,可能被認為有違規則之目的與精神(規則7-2),且有可能危及其業餘身份。
此外,有組織的比賽被設計或宣傳以創設獎金,是不被允許的。參與這類比賽之球員,若未事先就放棄獎金之權利表示不可撤回之聲明,則被認定為獎金而比賽,違反規則3-1。
附注:業餘高爾夫球員對限於或特別為職業球員組織之比賽之結果下注或賭博,不受業餘規則之規範。